新疆宏开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新疆宏开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沙民二初字第188号
原告:新疆宏开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田街乌苏北一巷6号祥瑞苑大厦3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碱泉一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常继贵,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宏开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宏开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5.49元,由原告负担,余款755.48元退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