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417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瑞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5536755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新疆瑞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3675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旬子
人民陪审员 章 程
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
书 记 员 林锐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