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齐鑫源通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03民初3295号
原告:***齐鑫源通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2号和瑞·外滩1号1栋1单元1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自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169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高晗,该公司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齐鑫源通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齐鑫源通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齐鑫源通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婧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