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6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被执行人: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8318.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62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