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561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高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3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0661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1499.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