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60205号
原告: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高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21302;21319室。
法定代表人:金史平。
被告:***,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 琳
书 记 员
陈燕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