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泰万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鑫泰万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勒泰市农村自来水供水站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301民初989号
原告:新疆鑫泰万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理人:***,系该站主任。
委托代理人:邵敏、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阿勒泰市农村自来水供水站管理站,住所地阿勒泰市。
法定代理人:何万山,该站站长。
原告新疆鑫泰万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勒泰市农村自来水供水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鑫泰万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泰万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鑫泰万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新疆鑫泰万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