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722民初972号
原告:***,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精河县,身份证号:。
被告:新疆鑫泰万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碾子沟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电话:0991-2808558。
被告:***,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身份证号:,电话:186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鑫泰万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为由撤回对被告新疆鑫泰万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付媛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