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泰万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601民初2670号
原告:五家渠市锦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共青团农场5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9951755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新疆鑫泰万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碾子沟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4522315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五家渠市锦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鑫泰万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五家渠市锦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五家渠市锦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佳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司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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