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百一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3执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百一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161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百一达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3执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书记员 崔   亚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