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新大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6873号
原告: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宏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英杰,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爽,女,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告:喀什新大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中亚南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子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斗,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原告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新大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