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6228号之一
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阿里山街5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81号宏景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章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居,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63.63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2,938.63元。
审判员 周     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孜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