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6民初322号
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原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布克赛尔镇和布克东街。
主要负责人:张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东,男,系该局党组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廷贵,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宏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章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英杰,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女,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慕土塔格路南侧艾尔斯兰汗东侧汇城名园**
法定代表人:张洪强,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产业园阜西工业园利加油站西侧广汇LNG加气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继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辉,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与被告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鉴定,因鉴定费用无法到位,现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负担。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锁得门巴登才次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