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庆,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陈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新)劳人仲字(2019)第981-1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88279.28元,执行费2724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建忠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娜孜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