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1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08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庆,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陈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高(新)劳人仲字(2019)第98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8279.28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88279.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5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3、2020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8279.28元,被执行人从2020年7起每月给付申请人50000元,付完为止。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4执16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吐尔逊
审  判  员   马卫国
审  判  员   李国华
二 O 二 O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娜孜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