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亚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717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亚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宏达南路1号新天地广场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780935690X。
原告***与被告亚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明义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邹 绵
书 记 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