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鄂州市中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鄂州市思凡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7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州市中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星大道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283139661。
法定代表人:倪启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思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西山街道滨湖西路南段特2号(意邦环球商业广场三号楼)一层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ADAG78。
法定代表人:程安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亚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宏达南路1号新天地广场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780935690X。
法定代表人:刘先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翡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B栋研发楼办公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9B0U7T。
法定代表人:孔德恒。
上诉人鄂州市中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汽车出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鄂州市思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凡贸易公司)、亚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鑫集团)、黄石翡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翡翠置业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3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联汽车出租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本案不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条件。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定结果错误。一审法院作出裁定时据以定案根据的法律文件已失效,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以程序性处理代替了本案的实体处理,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四、本案因集中管辖问题,类似案件大量涌入一审法院审理,不利于处理实际纠纷,如集中管辖问题已撤销,应由原籍法院审理更加适合。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被上诉人思凡贸易公司、亚鑫集团、黄石翡翠置业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联汽车出租公司基于《票据转让兜底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思凡贸易公司、亚鑫集团、黄石翡翠置业公司返还票据款及利息,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以中联汽车出租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这一实体权利为由否定该公司的诉讼程序权利,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33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雯
审判员 张朝晖
审判员 林 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紫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