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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滨湖南路建之航建材批发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04民初1679号 原告:鄂州市滨湖南路建之航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6好洋澜湖1号2-13号商铺。 经营者:**,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宏大南路1号新天地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思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西山街道滨湖西路南段特2号(意邦环球商业广场三号楼)一层1007室。 法定代表人:徐利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济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48号1栋316室。 法定代表人:黄月,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鄂州市滨湖南路建之航建材批发部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鄂州市思凡贸易有限公司、济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鄂州市滨湖南路建之航建材批发部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鄂州市滨湖南路建之航建材批发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鄂州市滨湖南路建之航建材批发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78元,减半收取6989元,由鄂州市滨湖南路建之航建材批发部负担。 审 判 长 **审判员***审判员高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纪 姣 蓉 书 记 员 何 欢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