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振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振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0902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被申请人郑州市振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耿河小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濮人社监察罚决字[2018]第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郑州市振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罚款20000元处罚及加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处罚决定中的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条件成立。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濮人社监察罚决字[2018]第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濮人社监察罚决字[2018]第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熙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程秀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