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振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振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龙门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民终38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市振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龙门博物馆,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振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龙门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振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洛阳龙门博物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市振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