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23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28480F。

法定代表人李小艳。

委托代理人赵丹春,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二段256号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1483A。

法定代表人陈略。

被执行人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265号2号楼自编9号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23365。

法定代表人周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184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09227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除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96480.53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307民初1841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汤明泉

审判员  袁海强

审判员  舒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振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