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5民初31979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梁灿能,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265号2号楼自编9号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闯,职务董事。
第三人:陈宏峰,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诉被告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及第三人陈宏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峻峰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灿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城公司及第三人陈宏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自2018年3月起由第三人陈宏峰招聘到被告中城公司承接的江西萍乡碧桂园天玺湾项目工程内任职,从事钢筋加工工作。工程完工后,我继续留在项目内从事工程维保工作,直至2019年6月。经被告中城公司于2020年1月确认,被告中城公司总共欠付我的工资115650元,其后我多次追讨无果。我认为虽然我由第三人陈宏峰招聘,但第三人陈宏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被告中城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向我支付工资115650元,并由被告中城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中城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劳动仲裁已作出仲裁结果,该仲裁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认同仲裁结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第三人陈宏峰述称:我于2016年与被告中城公司签订《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承包了萍乡碧桂园天玺湾一期二标段的装修项目。被告中城公司指示我招揽项目所需的工人,由我负责向工人支付每月生活费并统计工人工资,甲方萍乡市碧桂园公司按工程节点支付工程款后,由被告中城公司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甲方于2018年9月向被告中城公司支付一笔工程款给被告中城公司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但这笔钱进入被告中城公司账户后,被法院查封,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约116万元。迫于劳动部门和甲方的压力,我不得不拿出几十万元垫付工人工资,被告中城公司承诺解除资金冻结后再与我结算,并要求我继续留下协助完成工程维保的工作。我与被告中城公司、王凯、廖书红、廖飞玉及原告***等人谈话,在被告中城公司保证后续工资发放,并提高工资标准的情况下,这几个工人同意继续留下,另外再聘请了十几个工人完成工程收尾和维保工作。工程于2020年1月全部完结后,被告中城公司没有兑现承诺,工人只获得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累计又拖欠工人100多万元工资,被告中城公司建议工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并向工人提供了确认欠薪的文件。我虽然向被告中城公司承包工程,但之前被告中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时,被告中城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已经过萍乡市劳动部门调查确认,我也已经垫付工人工资,后来收尾和维保工作中再次拖欠工人工资,则不是由我聘请工人,是由被告中城公司向工人承诺支付工资的,故目前的欠薪与我无关,我尽力协助工人讨薪,工人也清楚知道我在这件事上没有责任,也同意不要求我继续垫付工资。我尽我所能帮助工人,希望法院同意工人的请求,让工人尽快拿到欠薪。
经审理查明:被告中城公司于2020年1月4日盖章出具《萍乡碧桂园天玺湾一期二标欠薪确认书》,载明该公司承接的萍乡碧桂园·天玺湾项目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现该公司确认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共欠工人工程工资及维保工资,其中欠王凯金额为99600元,欠原告***金额为115650元,欠廖飞玉金额为129400元,欠廖书红金额为78850元,该公司保证尽快解决相关工程款被法院冻结事宜,争取农历新年前支付上述工人工资,特此确认。之后,原告***及王凯、廖飞玉、廖书红四人分别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中城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被告中城公司于仲裁过程中确认该公司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资;该公司因债务原因被法院冻结该案涉项目部分工程款,从而导致该公司拖欠原告***工资,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为其专门用于支付工地工人工资的账户。广州仲裁委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8494-84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四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后,原告***不服该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原告***明确于本案中仅要求被告中城公司承担工资支付责任,不要求第三人陈宏峰承担任何责任。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向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局调查取证,该局复函本院,载明据2018年9月17日该局接到工人就拖欠工资问题投诉上访的记录中反映,中城公司是江西萍乡碧桂园天玺湾项目一期二标段的总承包方,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是中城公司注册建造师郑燕斌,陈宏峰是中城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当时工人反映拖欠工资的相对方为中城公司,中城公司也有派人到来处理,其中就有现场负责人陈宏峰;经调查,王凯、廖书红、廖飞玉、***等人是在该项目工作,工作时间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17日,工人于2018年9月17日到该局投诉时,工人与中城公司确认的工资标准为300-350元/日不等,用人单位应为中城公司;工人投诉至该局后,该局在向中城公司核实情况过程中了解到,中城公司对拖欠包括王凯、廖书红、廖飞玉、***等工人工资是确认的,从未予以否认,只是提出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的工程款被法院查封才导致拖欠。
原告***提供了萍乡碧桂园天玺湾项目(维保)工资明细表,以及加盖中城公司印章的应付萍乡碧桂园天玺湾项目涂料组、砌筑班组、电工班组、抹灰班组、钢筋班组工资明细表,用于证明原告***的工资情况。原告***提供了账户交易明细回单、被告中城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出具的《关于未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说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局于2018年9月21日出具的《请求贵院协助处理江西萍乡碧桂园天玺湾项目一期二标段农民工工资问题》,用于证明因被告中城公司的原因导致拖欠工资。原告***提供了被告中城公司与第三人陈宏峰于2016年签订的《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载明被告中城公司与第三人陈宏峰合作以被告中城公司名义承建的萍乡碧桂园天玺湾一期二标、宜春碧桂园维修项目,由第三人陈宏峰负责组织该工程施工。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中城公司拖欠其工资115650元至今未付,提供了被告中城公司盖章出具的《萍乡碧桂园天玺湾一期二标欠薪确认书》、工资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中城公司于仲裁过程中确认该公司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并确认该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资。第三人陈宏峰于本案中表示希望法院同意工人的请求,让工人尽快拿到欠薪。考虑到各方当事人于本案中的陈述和证据,并结合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局复函本院的内容,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采纳。现原告***于本案中要求被告中城公司支付工资11565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工资11565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彭峻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小敏
麦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