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民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南街农行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5365T。
法定代表人:林从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人,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爱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辛文政,男,汉族,1992年8月9日出生,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
上诉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文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2022)鄂082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1.***在二审中认可《劳务分包合同》是其借用荆门宏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名义与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该合同已履行完毕。《桥面铺装及护栏施工劳务合同》的施工范围是否独立于《劳务分包合同》,应由***与辛文政举证证明。2.辛文政在与***就《桥面铺装及护栏施工劳务合同》进行结算之后,才向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款结算承诺书》,你院应当对该承诺书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沙洋县人民法院(2022)鄂082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沙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魏照兵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董菁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