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1民初1662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光,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南街农行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林从金。
被告:杨尉引,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杨尉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要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翊
二O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周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