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

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1财保83号
申请人: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街道官家山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何广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南街农行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林从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并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申请人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其于2022年12月7日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14010104602022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金额以1116653.8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沅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