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铁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财保135号 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2207821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申请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66附6号海达创新广场2201(自贸区武汉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91077463C。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956009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东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玉兰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310436483H。 法定代表人:**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铁分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相同价值财产200000元。第三人自愿以鲁(2018)曲阜市不动产权第0××1号不动产为申请人的保全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相同价值财产200000元。 查封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鲁(2018)曲阜市不动产权第0××1号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 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