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7165号
原告:杭州卓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荆花北路188号1幢901、902、903、904室57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18号806-2室。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杭州卓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日前,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卓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