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5419号 原告: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小黄圃社区居委会建业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