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728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唐山市丰润***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建筑器材租赁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61.5元(已减半),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