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铁分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民初2949号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小雪街道东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22078217。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66附6号海达创新广场2201(自贸区武汉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91077463C。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956009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铁分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