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192民初1262号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五沙社区新悦路23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1号。法定代表人:***。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