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10589号
原告:福建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