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环保设备厂与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12704号 原告:成都某某环保设备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成都某某环保设备厂诉被告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某某环保设备厂于2023年11月8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某某环保设备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环保设备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81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某某环保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