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3936号
原告:中通服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舒泓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女,中通服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男,中通服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秘书。
被告:托里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喀拉盖巴斯陶北路42号。
负责人:芒古莉·斯拉木哈孜,该院检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海,男,托里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原告中通服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托里县人民检察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通服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于2022年5月18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书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5000元,故本院收取诉讼费用应为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通服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依据诉讼标的,本案应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中通服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