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达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龙口西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CGTUA2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幸福新城28号楼201室,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华都商业广场2号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14401598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达砂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13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以(2019)鲁0213执2149号案立案执行,现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13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