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异106号
申请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MA284AC2X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寅冰,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524J,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9679598XL,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7日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14401598G,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5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华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
本院查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华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99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依职权恢复执行。2019年6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对被执行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并于2019年7月6日在江苏经济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以(2020)苏0682执异1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后于2021年3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0年12月14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对被执行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12月21日在中华工商时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债权转让已在国家级媒体登载了债权转让公告,向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法的债权受让人,依法享有对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案涉债权的权利,申请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非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