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永城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城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该公司财务,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间区幸福新城28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城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7,901.33元,执行到位2,324元,未执行标的为65,577.3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1日、2022年1月13日、2022年2月16日、2022年4月13日、2022年5月10日、2022年6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324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2,324元,未发现证券信息。本院分别于2023年1月14日、2023年4月13日、2023年4月15日、2023年6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3.根据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汽车手续,×××号汽车手续,未实际控制,故无法进行处置。×××号汽车已委托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查封,现回复该车辆车主信息与被执行人信息不符。于2022年6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汽车手续。 4.经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南通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五洲城市广场2幢3027室不动产手续,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5.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发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