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恢34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达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龙口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幸福新城28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达砂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13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13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