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宸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县得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226执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得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99497112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572923572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H8KUJ0J。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23)浙0226执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2 297.7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2 297.7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王 海 明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代 书 记 员 黄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