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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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2893号之三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阳市******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负责人:***。
被告:东阳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负责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进,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股份经济合作社、东阳市******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