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宸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某某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2893号之三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阳市******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负责人:***。 被告:东阳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负责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进,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股份经济合作社、东阳市******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