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6执18365、183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孚达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塘村***100号101(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9550156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运华大厦1206,组织机构代码31175169-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孚达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306民初18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人民币946384.8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工商、证券、银行、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