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恢199号之一

移送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性,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运华大厦1206,组织机构代码311751696。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潘剑敏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27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4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0)粤0306执恢198号,对欠缴受理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6执恢199号,并将两案合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并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大道东侧××房产的拍卖所得款中参与分配了人民币1060547.32元。其中受理费人民币26000.00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局。故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受理费的内容。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27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40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受理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27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408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受理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燕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