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恢1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执行人钟子莲,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运华大厦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51696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钟子莲、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271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4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子莲、深圳市科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4745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从被执行人**、钟子莲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产的拍卖所得款中参与分配了人民币1060547.32元。其中受理费人民币26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7145.00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局,执行款人民币1017402.32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6执恢1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藜
审判员 刘 锐
审判员 陈卓鸿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