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500号
原告:常州后***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王下村村委塘里村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0883809750。
法定代表人:舒纪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网娟,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大信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海顿国际广场-绿地赢海国际大厦B座B幢2611、2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6375XJ。
法定代表人:温国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三建润鑫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1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6479260XY。
法定代表人:胡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后***达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大信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三建润鑫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常州后***达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后***达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后***达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9元,减半收取计2814.5元,由原告常州后***达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静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章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