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信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破申9号
申请人:**,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人:***,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系***丈夫。
申请人:胡子文,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申请人:上海华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目华北路388号第一幢1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6193863XJ。
法定代表人:芮小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健,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桃园路奥特城6022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544285。
法定代表人:宋黎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桓齐,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王浩,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人:合肥市大信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海顿国际广场-绿地赢海国际大厦B座B幢2611、2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6375XJ。
法定代表人:温国侠。
申请人:合肥世联先锋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际商务中心B-1001至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09195T。
法定代表人:黄逵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灿,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与环湖西路交汇处天湖国际售楼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85267039。
法定代表人:王国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胡子文、上海华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浩、合肥市大信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世联先锋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胡子文、上海华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浩、合肥市大信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世联先锋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自身债权依法存在的证据,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303民初1177号、(2018)皖0303民初1192号、(2019)皖0303民初2238号、(2018)皖0303民初2548号、(2018)皖0303民初2256号、(2018)皖0303民初3393号、(2018)皖0303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2017)皖0303民初3364号、(2017)皖0303民初3367号、(2017)皖0303民初3368号、(2017)皖0303民初318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申请人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终止上述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另查明,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经营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本院认为,由于被申请人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经营长期处于停滞状态,财产不能变现,资金严重不足,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胡子文、上海华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浩、合肥市大信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世联先锋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胡子文、上海华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浩、合肥市大信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世联先锋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对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刁元战
审判员  唐红旭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祁克轩
书记员刘雨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