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包执字第0143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大信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国侠,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3日制作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1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1000元、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1715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21000元为基数,利率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自2014年7月1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237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1000元为基数,利率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自2014年7月1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