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信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大信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03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大信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6375XJ。
法定代表人:温国侠,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852670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合肥市大信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松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