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332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石木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62425506D。
法定代表人欧奇,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大道18号明兴总部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7502075K。
法定代表人陆昌伦,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4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4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孟铭原
审判员  蒋 洪
审判员  刘玉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