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31执188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5668781J。
被执行人:重庆中资蓝海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05078087B。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中资蓝海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3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中资蓝海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长安牌汽车产权,但未实际控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231执18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