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31民初1093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林,重庆尚可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农民工返乡创业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566878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名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县城组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R86Q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名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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