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名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31民初1093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林,重庆尚可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农民工返乡创业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566878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名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县城组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R86Q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名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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